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不仅是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采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主要途径,而且是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分类管理服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区、街道、社区工作站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查验工作。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在20-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其中居住在出租屋或商铺的怀孕、生育、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是查验证的重点人群。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对象),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操作规范
(一)委托社区工作站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做好委托手续;
(二)具体查验证时,要主动向被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并做到热情、礼貌;
(三)查验内容要认真仔细,逐项进行。对需要到计生服务所(站、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孕情、节育情况检查的对象,应主动为其提供免费检查凭证,并督促其接受检查;
(四)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立即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五)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三、对无证或不合要求证件的处理
(一)对无证人员的处理
①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2),督促其回户籍地补办。其中省外限期补办期限为30天;省内限期补办期限为20天。
②逾期仍不办理或拒不交验的,由区人口计生部门或受委托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街道执法队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规定给予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合要求证件的处理
一经发现持证人所持证件不合要求,应立即予以收缴。不合要求证件包括:
①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部门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
②证件内容有涂改的;
③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④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⑤伪造、变造的计划生育证件。
 
四、信息归档与通报
(一)信息归档
①对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应建档立卡,录入本市WIS系统并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
②对未婚女性,只作登记、验证,不列入日常管理和服务重点对象。
(二)信息通报
①对未持有相关证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管理服务外,还应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本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②持证人的婚育情况有变更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