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原件;
2、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或执业药师证书、医学最高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中,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或执业药师证书需将注册页一并复印;
3、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递交申请材料,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予以校验。对持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无执业证者暂缓半年校验(从《合格证》到期之日起计算),对无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者不予校验。
    注:我市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于2002年集中办理,于2005年集中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