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制度。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劳务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综合医疗保险按照统帐结合的模式建立,在职职工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8%缴交,其中个人缴交2%,单位缴交6%,可以提供普通门诊医疗、门诊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80%)、门诊特病诊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90%)和住院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5%)。个人账户用完后,还可提供年度医疗费用超支报销。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参保人,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年度最高可用限额为129888元。
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由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交,其待遇仅比综合医疗保险少普通门诊医疗、门诊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等。
深圳市还设立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即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须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主要用于支付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治疗项目的费用。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参保人,其统筹基金个人年度最高可用限额为20万元。
劳务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劳务工个人缴交4元。可报销药品门诊1200种,住院1861种。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医院看病时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报销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连续参保时间与待遇挂钩,每人每年报销的医疗费最高可达64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