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的申请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深圳市困难居民
申请医疗救助的依据:
根据2000年5月,市民政局局与市财政局、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深圳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深民福〔2000〕7号)。
救助的标准:
对城镇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14%的额度报销基本的门诊医疗费用(现行最低生活标准每人每月361元,可报销51元)。
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
低保对象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后,持医疗费用收据向所在街道事务科提出申请报销。
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通过低保专门账户,将报销费用拨到低保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