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就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雇用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已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有固定工作岗位、已由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不享受以上补贴。

  二、补贴岗位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岗位,包括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四、申请与支付程序

  (一)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人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2、社会保险清单;
  3、自雇型服务的,应提交服务对象开具的接受服务和支付酬金的证明;
  4、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5、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支付程序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申请人未在户籍地居住的,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委托该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查核。然后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2、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通过银行帐户拨付补贴,同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五、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周期一般12个月。在获得补贴12个月后,如本人继续灵活就业,应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经核查并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符合支付补贴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补贴。

  个人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六、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人属于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证明从原档案保管单位提取个人档案,交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保管。双方签订书面的《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档案代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管协议》)。

  申请人在收到复核通知后未将个人档案提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复核通知发出的1个月内报告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停止继续支付补贴。

  《代管协议》的期限在12个月以内。协议期满后,继续享受补贴的应当续签《代管协议》。

  2、申请人属于新成长失业人员的,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复核通知后,将《失业证》交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保管。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建立《代管协议》台帐制度,并在每月第一周将辖区灵活就业情况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每个月内要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回访,对已正规就业的应当及时办理取消补贴支付的手续。

  (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月第二周将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代管档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终止补贴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申报资料不符,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支付补贴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即时终止执行《代管协议》并通知本人。其本人应从街道取回档案。已就业的将档案交单位保管,未就业的将档案交户籍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自行终止灵活就业,应提前1个月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提交终止《代管协议》书面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备案后,即时终止执行《代管协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