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再就业优惠证》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答:为帮助持《再就业优惠证》临近退休失业人员解决因失去工资来源而发生的社会保险缴交困难,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对其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一,法律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
2、《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43号)
  第二,哪些临近退休人员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补贴
  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且自愿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第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第四,补贴期限
  补贴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第五,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须填写《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身份证;
  ●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社会保险清单;
  ●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六,补贴支付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完毕,报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将补贴拨入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银行帐号,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七,档案管理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申请人属于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证明和失业证从原档案保管单位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并由办理转移的单位开出档案转移证明。申请人将证明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如申请人在收到复核通知后未将个人档案转移证明提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复核通知发出的1个月内报告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停止继续支付补贴。
  第八,补贴终止
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终止支付社会保险费补贴,并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