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内  容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四)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文所称“一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申请材料
一、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程  序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到全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检测线检测,领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2、到车管处审验科(梅林车管所205号房),龙岗、松岗、龙华车管所;罗湖、盐田、南山、福田、口岸大队特勤中队提交资料,签注检验合格标志和行驶证副页。
二、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民警进行机动车唯一性确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及《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签注《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
三、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到车管处审验科(梅林车管所205号房)领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2、到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及《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签注《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
3、到车管处审验科(梅林车管所205号房)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窗口民警录入相关信息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表格下载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xls
年审或年检
时  限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