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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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属于警车的,提供《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提供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8、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车辆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五)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车辆管理所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所指“二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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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属于警车的,提供《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提供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8、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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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程 序 |
1、凭机动车合格证或进口货物证明书查询、领取符合环保目录凭证; 2、交验机动车,领取刑侦检验报告(大型车辆除外); 3、规范填写表格; 4、持符合深圳环保目录凭证、刑侦检验报告、所需业务资料向验车场交警检验员交验机动车,确认车辆; 5、确认机动车合格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领取受理凭证; 6、凭受理凭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编发号牌,领取《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 7、到建设银行全市各网点缴纳工本费; 8、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领取机动车号牌; 9、凭《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缴费凭证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领取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标志或邮递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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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限为2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 收 费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5、行驶证每本15元; 6、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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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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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不需年审。但是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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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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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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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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