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一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第6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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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
数量及方式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第6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6、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供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三)转入/转出、变更所有人的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2、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辖区内变更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转出/转入办理登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六)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文所称“一日”、“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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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6、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供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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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申请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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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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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 收 费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5、行驶证每本15元; 6、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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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不需年审。但是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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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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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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