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无深圳户籍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20-49周岁)到达深圳后15日内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交验《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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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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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对象),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申请材料 |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近期妇检证明。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村(居)委 |
决定机关 |
村(居)委 |
程 序 |
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对查验合格的,加盖核验章;对不合格的,办理四个月有效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限期回原籍补办。 |
时 限 |
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对查验合格的,加盖核验章;对不合格的,办理四个月有效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限期回原籍补办。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1、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2、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1年。 |
法律效力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
| 收 费 |
不收费1、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免费。 2、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1年。(工本费5元)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实行免费。 |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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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1、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2、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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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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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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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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