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评定因战人员的伤残等级 |
法律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1997年民政部令第2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许可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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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单位或本人申请书;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
申请表格 |
残疾等级审批表(见附表),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户口所在市或区民政部门 |
决定机关 |
省、市、区民政部门 |
程 序 |
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初审后,委托医疗鉴定机构评定等级后,报市民政局核准上报省民政厅审批。 |
时 限 |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后方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
| 收 费 |
无 |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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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无 |
|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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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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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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