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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1-01 16:10

名 称:《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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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1-01 【字体: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深圳毗邻南海,是一个水旱灾害发生频率高、危害广的城市,平均每年发生2次损失较重的暴雨洪涝灾害。深圳由于人口密集,人均水资源量不到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十分之一,又是一个水资源供需矛盾和资源性缺水问题突出的城市。水旱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生态退化等水问题成为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水文事业是为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保护等提供基础技术支撑的公益性事业。深圳水文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对国民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配置、治水提质等的技术支撑能力在不断提高。由于深圳市水文站点多,类型复杂、分布广、建设及管理单位多,水文监测水平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根据深圳市建设“双区”城市的发展目标,深圳水文事业当前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结合深圳市水文工作实际,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市水文管理工作,提升水文服务水平,促进深圳水文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办法》编制目的和实施的意义

  (一)《办法》编制的目的

  一是加强和规范全市的水文站点建设和水文测报工作,使全市水文站网的规划和调整、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情信息发布、水文资料收集、整汇编等工作有序和规范开展,以满足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的要求。

  二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对水文事业的支持,建立起主次搭配、职责分明、覆盖全面、功能合理、配置科学的水文监测体系,提高水文在水旱灾害预测预报、水文分析计算等方面的水平和水文资料共享方面的便利性,进一步增强水文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是加大水文设施设备和测验环境的保护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文的认识和保护水文设施设备的意识,优化水文测验环境。

  (二)《办法》实施的意义

  针对我市水文站网无序建设和重复建设的问题,《办法》在站网规划上明确要求全市一盘棋,能确保站网建设有序进行,节约社会资源。

  《办法》强化了水文测站建设标准,督促相关单位按技术标准的要求规范从选址、设计到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我市各类水文测站建成后能满足技术要求。

  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水安全对水文监测需求较大,各涉水部门建设的水文测站较多,《办法》根据测站的作用对水文测站进行分类,健全了全市的水文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水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更好的加强水文测站管理。

  《办法》明确了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和汇编刊印等工作要求,确保我市各水文监测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能按要求汇交资料,更好的发挥水文监测资料服务社会经济的基础支撑作用。

  《办法》明确了水文设施的保护范围和对监测环境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关单位在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能进一步优化水文监测环境,提高水文设备设施保护的力度。

  三、编制的依据

  《办法》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修正)、《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51号令)、《广东省水文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考虑到深圳市的地域特性和行政属性,《办法》借鉴了《南京市水文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部分经验。

  编制的程序严格遵循《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的相关规定。

  四、适用范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及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执行。

  五、《办法》的重要内容

  (一)强化了政府对水文工作的领导,理顺了水文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是理顺水文管理体制,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市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水文机构(市水文机构)为我市水文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单位。市水文机构接受省水文机构业务指导,履行其派出机构职责。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部门)开展的水文业务,接受市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他单位开展水文活动,市水文机构可以进行业务指导。

  (二)加强了水文规划的统一性和站网建设的规范性

  明确我市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在征求广东省水文机构以及我市的规划和自然资源、海洋渔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海事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着重解决水文规划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根据我市水文测站现状,将市域内的专用水文测站分为市级专用水文测站和一般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全市水文站网规划的专用水文测站为市级专用水文测站,其他涉水部门或者单位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为一般专用水文测站。市级专用水文测站由市水文机构统一建设和管理;涉水部门或者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一般专用站,但是,一般专用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全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不得设立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或者市级专用站的覆盖范围内。一般专用站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一个汛期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避免设施布置不规范、设备配置不合理或运行不正常的测站投入运行。

  (三)进一步明确了水文监测与预报的工作要求

  根据深圳城市发展和安全需要,将城市的洪涝风险点、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的水量与水质变化控制点、水生态敏感点等特定位置的相关水文要素的监测、分析和计算定义为我市的水文监测工作内容。

  《办法》规定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根据水文特性和城市需求,加强江河湖库、地下水的水量和水质的动态监测,以及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河口风暴潮、城市内涝的实时监测,为防汛防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办法》强化了水文监测单位的应急监测的职责,以满足我市因极端天气或其他因素造成的水事件的处置需要。

  《办法》明确规定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实时水情、雨情、旱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四)提高社会使用水文成果的便利性,增强水文服务能力

  《办法》对水文监测单位和市水文机构在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复审与保存、汇编及刊印、监测资料的公开、无偿提供和资料的共享等方面的权限、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市水文机构负责本市国家基本水文站和市级专用站的监测资料的整编、汇交工作,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市水文机构汇交资料,市水文机构应根据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汇交的相关水文监测资料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水文监测单位和市水文机构应当免费服务公益事业,为公众查询非涉密水文信息提供方便,与相关各方建立水情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社会使用水文成果的便利性,增强水文成果服务社会的能力。

  (五)明确了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和相关责任

  《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和水文监测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市水文测站大部分位于城市建成区、周围环境空间有限的特点,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明确保护范围和相关单位在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中的责任。对工程建设需要迁建水文测站,以及涉水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造成影响等情况,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委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出具论证报告,并报市水文机构审核后,报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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