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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02 10:59

名 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路政许可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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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路政许可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02 【字体:

  为推动全市路政许可信用评价应用,提高路政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国家、省和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基础,密切联系深圳市实际,通过明确路政许可信用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及信用修复等内容,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路政许可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国家政策要求。

  制定《办法》是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政府职责所在。

  制定《办法》是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市路政许可主管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路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和标准,拟订相关的地方性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的责任,需要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完成《办法》编制,填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方面的制度真空。

  (三)行业现状需要。

  目前深圳市尚无路政许可方面的信用管理实施办法,适时制定并实施《办法》,将有助于加强路政许可信用管理机制建设,有助于规范实施路政许可信用管理和信用修复工作,有助于加强占道施工监督管理,促进形成“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局面。

  二、《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6.《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9.《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10.《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路政许可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信用行为认定、信用评价应用、信用修复、附则等五个部分。

  (一)信用行为认定。

  《办法》中规定了路政许可失信行为的认定方式,明确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规定了责任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将其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黑名单”,责任主体三年内在深圳市内承担过涉路工程项目,且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红名单”。同时明确了路政许可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程序和管理方法。

  (二)奖惩措施。

  《办法》中规定了针对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的奖惩措施,明确了不同类型失信行为的公示期限,并规定对尚在公示期内的失信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限制其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对于其已取得路政许可的占道施工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适当增加事中事后监管频率。市交通运输局在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可以将失信主体是否被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黑名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被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在申请路政许可时可以适用“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措施,对于其已取得路政许可的占道施工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可以适当降低事中事后监管频率。

  (三)信用修复。

  《办法》中规定存在一般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并根据是否因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主体,分别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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