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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12 16:17

名 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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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11-12 【字体: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各有关单位能够全面系统地了解办法相关内容,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管理,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及意义

  由我局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底到期(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近5年来相关法规规章也已更新修订,比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出台)。为适应国家新法律法规要求,着力解决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重大安全薄弱环节,有效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管理措施和力度,确保我市交通建设工地特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和监督管理的延续性,我局及时启动修订工作。

  二、《办法》修订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细致化、可操作化修订。

  《办法》修订过程

  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办法》起草过程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市交通运输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国家、省、市及其他地区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各企业等意见,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专家咨询、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

  《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规定,将原《办法》“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改为“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新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将使用单位职责重新修订,新增“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新办法第二十六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规定,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职责(新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对条文顺序从新调整,增加标题章节;对各单位职责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出调整,使各单位权责更加明确;按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部分无上位法依据的条款进行修订删减,更加严谨准确;

  (五)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将“市交通运输委”改为“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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