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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10 15:19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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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9-10 【字体:

  一、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一门、一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创新“信用承诺”的政务服务模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本次改革工作的主要思路:一是诚信承诺申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信用承诺方式申报业务,按照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提供相关材料,并签订《信用申报承诺书》。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基于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申报,系统自动办理审批手续,作出审批通过决定,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原受理、审批部门采取人工或信息技术手段对申请主体的申报信息及提供的材料按照既定审核标准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着力强化审批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申请人信用承诺申报核查全覆盖。四是完善诚信建设。强化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通过审批的申请人,依法撤销其相应行政决定,并进行政务服务惩戒。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信用承诺的流程、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应用、附则,共四章,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信用承诺的目的、适用范围、信用档案、管理原则、管理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适用范围规定了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自愿选择信用承诺方式申报或传统方式申报,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

  第二章为信用承诺的流程,信用承诺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审批、公示、事中事后监管等流程,其中第八条对信用申报承诺书需要确定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应用,对失信行为的确认、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失信惩戒、失信惩戒期限、失信结果送达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失信惩戒的三种情况,第一款规定了信用档案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无法享受便利性服务的惩戒。第二款规定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市、人力资源部门将依法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第三款规定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信用档案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其他失信惩戒限制性规定的,申请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款再次强调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人社业务并联惩戒的原因为:告知申请人如果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将受到人社业务并联惩戒,起到提醒其珍惜信用,谨慎申报的作用。例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批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该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两个事项的设立依据均为《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申请人在申请A事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限制其申请B事项。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业务申请限制将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无法律依据的不实施业务申请限制惩戒。

  第四章为附则,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效期等进行了规范。

  三、关于实施信用承诺事项情况说明

  按照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原则,谨慎选取信用承诺政务服务事项。今后,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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