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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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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27 11:00

名 称:《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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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20-03-27 【字体: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一)管理办法编制背景。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机遇,我市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城市发展品质,不断强化社会民生保障能力,开展了一系列治水提质、市政管网改造、道路品质提升等工程建设项目,以满足广大市民对城市宜居宜业环境的需要。但由于相关制度措施不到位、对不同建设主体的统筹协调力度不足、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在工程建设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部分路段出现道路反复开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道路恢复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造成人力物力浪费,影响市民的生活和出行。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1.贯彻落实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做好人大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道路反复开挖受到媒体舆论和两会代表广泛关注,“加强各类市政工程建设的统筹,切实减少道路反复开挖,强化文明施工管理”被写入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交付办理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重点建议的通知》(深常〔2019〕15号)文件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管理力度,解决道路反复开挖问题的重点建议》为交办市人民政府重点办理的两项重点建议之一。出台《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作为实施道路挖掘计划管理,加强占道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道路恢复质量的制度保障措施,是贯彻落实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做好人大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2.减少道路反复开挖、提高道路修复质量、减少施工扰民的现实需要。随着深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现象越发普遍。而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过程中,同一路段短期内多次开挖、道路开挖后修复质量差等问题对市民生活影响极大,引发市民投诉频繁。亟须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深圳市道路占道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道路恢复质量,规范许可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挖掘修复区域路基路面的整体性能以及与邻近未开挖区域之间的良好衔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分工、计划管理、许可管理、修复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章节。

  (一)部门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管理职能,同时明确了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本单位及本行业涉路工程施工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及安全监管责任。

  (二)计划管理。

  《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挖掘道路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区级)涉路工程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年度道路挖掘计划。

  (三)许可管理。

  《管理办法》中规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除应急工程外,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应当符合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确需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计划调整。

  《管理办法》中阐述了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或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原则上不予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工程建设单位须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和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四)修复管理。

  《管理办法》中规定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自行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或依法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管理办法》中规定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隐蔽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隐蔽工程的返修,保证隐蔽工程质量,按照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修复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技术标准负责修复工程的保修,路面修复工程质量纳入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履约监督考核统一管理。

  (五)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占用挖掘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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