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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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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5-29 00:00

名 称:关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管理监督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5-29 【字体:

  一、出台背景

  2004年,深圳在全国首创“市长质量奖”。截至2018年底,累计评选出78家次获奖单位,其中5家获评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7家获评省政府质量奖;参与单位累计超过4000家,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市市场监管局)始终秉承“引领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的办奖宗旨,坚持以思想开放为先导、制度创新为核心,不断强化公共政策效应,塑造了质量奖公正、专业、高效的形象。

  为全面贯彻中央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2019年5月,深圳市委市政府改革质量奖励制度,修订出台新《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重大创新体现在:扩大评奖面,从设单一奖项,增设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管理与服务6类奖项;增加授奖量,从原10个奖励名额,增加到21个名额;提高普惠均衡性,从主要面向企业,扩展到各类组织与项目,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目标上,推动一场覆盖全社会的“质量变革”,激励和引导各领域争创更高更好更优,增强深圳全面高质量发展领先优势。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订)第六条: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9〕5号,2019年修订)

  三、奖项性质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是公益性质量激励政策。市长质量奖每年评选一届,参评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授奖对象

  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在推动全市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组织、项目。

  申报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五、奖项设置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分设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6类奖项,授奖总数不超过21名。

  其中,经济类市长质量奖只接受组织申报,设金奖、银奖和铜奖,其中,金奖不超过2名、银奖不超过3名、铜奖不超过6名。

  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市长质量奖接受组织和项目申报,设金奖和银奖,每类奖项金奖、银奖各不超过1名。

  六、奖励方式

  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证书和奖牌,对金奖、银奖、铜奖获奖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和获特别贡献奖的单位,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

  七、组织实施

  市长质量奖决定机关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实施机关为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申报条件

  1.组织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2)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3)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环保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4)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2.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项目所有者,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环保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2)项目应当建设完成并运行实施满1年以上,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3)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示范性,有应用推广价值,获得市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说明:经济类奖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中“居行业领先地位”是指申报单位已纳入深圳市政府新兴产业统计监测企业名录库,或申报单位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对其行业地位的证明,以文件形式提供的需加盖公章,申报单位及证明机构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是指上年度产值、利润、纳税等主要业绩指标之一处于本市同行业(含细分行业)前20位,此项证明由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查证。

  申报涉及的守法诚信证明,由秘书处负责查证,申报单位无需提供。守法审查期从年度市长质量奖申报受理截止日起算,

  九、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自愿申报,实行网上申请和受理方式。拟申报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使用注册账号登录后,切换区域和部门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按系统提示进行在线填报,并上传评审所需附件材料,包括:(1)《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加盖公章以示负责);(2)《自评报告》(组织3万字以内,项目1万字以内);(3)主要运营绩效和所涉重大荣誉的证实性材料(扫描件)。

  十、评定程序

  市长质量奖评定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评定流程如下:(1)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2)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秘书处审查受理;(3)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4)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5)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并开展社会评价,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6)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7)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项目;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名并确定特别贡献奖单位,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十一、获奖资格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应通过评定各程序的审查,同时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达到规定分值。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铜奖的,其评分分别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55%、50%。

  十二、评定标准说明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的评奖依据,总分500分。

  经济类评定标准由前言、评价体系、总体思路、核心价值理念、标准内容、评审细则和附录七个部分构成,遵循引导性、先进性、开放性、实用性的标准原则,体现质量成就未来、领导的远见卓识、创造价值、创新驱动、系统管理、顾客导向、基于事实的管理等七项核心价值理念。

  文化类组织/项目奖、社会类组织/项目奖、生态类组织/项目奖、管理类组织/项目奖、服务类组织/项目奖评定标准,均由前言、评价体系、核心价值理念、标准内容、评审细则和附录六个部分构成,采用“高标准定位、高质量运营、高绩效结果”的评价模型,要求获奖组织(项目)应提炼形成先进的经验、模式,可在全社会复制推广。

  十三、其他注意事项

  1.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2.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银奖、铜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3.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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