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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06 11:24

名 称:对《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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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2-12-06 【字体:

  一、修改的必要性

  自1996年开始至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和更新建筑、装饰、安装、轨道交通、施工工期等13部46册35808条子目的工程计价标准,以“标准定量、市场定价”为核心,构建了全专业、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计价标准体系,对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7月,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40号令,以下简称 《规定》),在全国首次将计价标准(计价规程 + 计价规范 + 消耗量定额 + 工期定额 + 造价指标)——成建制规章化,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及相关责任,确定了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制发主体,形成了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计价依据管理机制。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定》部分规定不能适应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一是我市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模式需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意见调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以下简称《研究意见》)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的要求,我市国有企业投资工程造价审核工作中存在相同情形,应参照清理。

  二是我市现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事项需与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精简要求相符合。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的文件精神,深圳市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要求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事项。而设计变更备案作为依托合同备案的延续性监管举措,与改革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要求一致,需一并取消。

  三是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模式及相关内容需适应工程造价大数据开发和应用方向。深圳市有必要先行先试,率先建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同时,对现行造价信息发布模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加强对市场价格信息、造价指标指数、工程案例信息等各类型、各专业造价信息的综合开发利用。

  四是我市现有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监管权限划分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需求。我市现有对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的监管是按照市、区两级项目管理权限进行监督管理,同一建设主体投资的不同建设项目可能需要送不同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不利于建设单位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的造价管理和送审。而且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采用不同的监管权限划分方式,导致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查监督体系出现分化,不利于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有效的造价监管。

  五是咨询企业资质管理需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和审批,造价咨询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活动,《规定》中原涉及企业资质管理的内容已不适用,需对条款进行优化和调整。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调整造价审核及合同备案相关内容

  一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2号令)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的规定,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和市政工程类投资额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与其保持衔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需要报送审核的造价成果文件合同造价从3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二是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研究意见》要求,删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即不再以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不再以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中途结算、竣工结算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三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取消施工合同备案要求,删除《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及其变更需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二)坚持工程造价市场化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容和发布方式

  一是调整价格信息内容,删除《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典型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并新增采集全过程造价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等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利用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中的工程全过程造价数据,结合项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地设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同时,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价格信息发布中的“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调整为新条款,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定期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中标下浮率,供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参考使用。

  二是调整价格信息发布方式。将《规定》原要求的每半个月或者每周发布价格信息修改为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价格信息发布频率,并采用电子化和纸质刊物等相结合的发布方式,提升信息传播速度和影响面,以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三)加强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科学、合理、规范地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对有效管理工程项目至关重要,此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

  一是明确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误差造成的招标控制价偏差率不得超过按照计价规范规定计算的5%,并对招标人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

  二是新增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以及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保证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的规定。修改后的《规定》要求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等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偏差率不得超过按照计价标准和合同计价原则计算的5%,并对违法行为按比例原则设定了相应处罚。

  三是对编制单位和造价执业人员存在主观恶意,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造价的行为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规定》提高了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提高行为人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

  (四)加强部门协同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

  一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协同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导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将相关造价成果文件(含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造价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完善造价审核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造价管理机构将造价审核结果异常的项目推送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造价审核结论性文书,加强对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监管。同时,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应将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送审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三是加强职能部门、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管,组织采集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数据,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2)建设、发改等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等单位共享各自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工程造价相关数据;造价管理机构和其他评审机构、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造价成果文件审核、审查结果和招标控制价等信息共享机制。(3)财政、交通、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造价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调整市区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管权限。改变原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行造价监管的模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监管权限按照市、区两级国有企业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划分,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纳入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工程纳入区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投资来源复杂或者其他难以根据投资来源直接确定审核的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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