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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3期(总第1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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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1-03-25 09:45

名 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深规划资源规〔2021〕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3-25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8日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现代农业(渔业类)、农业高新技术(渔业类)、农业产业化(渔业类)、远洋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渔业类)等项目的资助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本市渔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所有资助项目的资助方式按照《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是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的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确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管理办法》、本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四)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六)《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资助

  第六条  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

  (一)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的现代渔业项目。

  (二)在深圳市区域外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代渔业项目:

  1.属于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的对口帮扶合作项目。

  2.属于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项目。

  本操作规程所称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包括渔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渔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第七条  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项目(渔业类)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四)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

  (五)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竣工报告以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

  往年已获现代农业项目资金项目(渔业类)资助且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当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或者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

  第八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审。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均采用专家审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

  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不放回的方式进行抽取。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并抽取3人以上的备选专家;专家组人员不能参与评审时,从备选专家中选择能出席的专家替代。

  项目通过材料评审的,进入现场评审环节;材料评审未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

  (四)第三方审计。对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由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六)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获得本项目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市内单个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为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市外单个项目实际投资规模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二)专家评审、现场评审评分得分均达60分以上(含60分)。

  (三)同一地点、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现代农业项目。

  第十条  本项目资助标准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分类确定。项目总分80分以上(含)为A类项目;70分(含)至79分(含)为B类项目;60分(含)至69分(含)为C类项目;小于60分(不含)的为D类项目(D类项目不予资助)。项目总分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评分综合确定,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分数的权重各占50%,两项权重分数之和为项目总分。

  本项目资助按照项目A、B、C类顺序依次安排资助资金。同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分高低确定资助先后顺序;项目总分相同的,按现场评审分数高低确定资助顺序。

  项目资助资金为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资助资金和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资助资金的总和。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直接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A类项目为优先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直接投入总额的50%计算;B类项目为一般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直接投入总额的40%计算;C类项目为候选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直接投入总额的30%计算。

  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资助资金统一按照间接投入总额的20%计算,但间接投入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资助

  第十一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实施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的本市涉渔事业单位、涉渔企业。

  第十二条  本项目用于支持我市现代渔业高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包括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生物育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智能养殖设施(含深水网箱、深远海养殖平台等)、新型绿色渔业投入品、渔业信息化等。

  第十三条  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申报表。

  (二)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三)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等(如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

  (四)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者省有关批复文件、应用示范合作协议或者合同、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生产许可文件或者产品资质证明文件。

  (六)品种审定证书或者品种权授权使用协议、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机关审批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查新报告、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品种推广应用项目提供)。

  (七)其他相关材料〔有关政府文件、前期调研报告、专家咨询意见、鉴定报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用户证明材料,本单位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验室、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有关证书复印件,专利(或者知识产权)证书等〕。

  第十四条  本项目资助程序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涉渔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授权使用的新品种或者新技术,或者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科技成果。

  (三)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渔业类),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农业产业化项目(渔业类)资助

  第一节  农业产业化项目(渔业类)奖励

  第十七条  本项目用于资助渔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休闲渔业项目和“菜篮子”水产基地,具体包括:

  (一)本市注册经营且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渔业企业。

  (二)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且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休闲渔业项目。

  (三)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回运量等指标综合考评进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前20名的水产基地。

  第十八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渔业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累计)、50万元(累计)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被评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且年度监测合格的渔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具体资助名单按照国家、省、市组织的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年度监测结果确定。

  (三)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休闲渔业项目,被评定为国家级休闲渔业示范点、省级休闲渔业示范点和市级休闲渔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回运量等指标综合考评进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前20名的水产基地给予80万元的奖励。具体资助名单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结果确定。

  如因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工作牵头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含扶持政策等)致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渔业类)和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渔业类)资助项目内容、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则该两项工作相关资助按照牵头部门新出台的规定执行。但在新的规定实施前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监测或者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监测、考评结果已经正式发布的,则该两项工作相关资助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龙头企业(渔业类)奖励和休闲渔业示范点奖励,相关企业无需申报。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批复文件拟定奖励计划并在本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在其网站公布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菜篮子”基地(渔业类)奖励,相关企业无需申报。业务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拟定奖励计划并在本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在其网站公布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节  农业产业化项目(渔业类)贴息

  第二十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被评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使用银行贷款从事渔业产业化项目的本市渔业企业。

  第二十一条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

  (一)水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二)水产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三)兴办水产品加工企业或者水产品生产基地。

  (四)创办渔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水产品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五)水产品收购。

  其中,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本条第一款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  申报贷款贴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渔业类)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复印件。

  (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

  (五)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查。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

  (四)确定贴息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计划并在其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的标准为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头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

  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

  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渔业类)贷款贴息方式采取核拨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上一年度相应的利息之后,凭有关申报材料向业务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给予贴息的,贴息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远洋渔业项目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经农业农村部批准获得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渔业企业、南沙生产渔业企业以及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资助具体范围包括:

  (一)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船队,支持远洋企业建造或者购买远洋渔船,支持渔业企业建造南沙骨干渔船,重点支持建造或者购买大型高端远洋渔船。

  (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支持FFA(太平洋岛国论坛渔业局)注册和购买捕鱼执照。

  (三)鼓励企业回运自捕海产品,支持远洋自捕海产品及南沙海域自捕海产品回运深圳。

  (四)鼓励企业建设远洋渔业基地,支持远洋渔业冷链物流项目(含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远洋渔业基地等建设。

  第二十八条  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造远洋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建造或者购买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农业农村部渔船建造审批件、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6.造船合同书及外购设备合同书。

  7.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企业造船合同指定船厂出具的造价结算单及相关发票,以及购置设备清单、发票等)。

  8.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9.已获取国家渔船补贴的有关证明材料(仅限已获取国家补贴的渔船)。

  10.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11.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二)申请建造南沙骨干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建造南沙骨干渔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业农村部或者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建设文件。

  5.渔船网具工具指标批准书。

  6.项目建设方案。

  7.渔船建造合同及开工证明。

  8.渔船竣工造价结算单及发票。

  9.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

  10.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三)申请购买远洋渔船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建造或者购买远洋渔业渔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5.渔船买卖合同书、设备改造合同书及相关发票等。

  6.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7.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8.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9.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四)申请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入渔费用(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境外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报告。

  6.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包括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有效执照及中文翻译件等,委托境外代理方缴纳费用的,还需提供与代理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代理方收到委托方的收款凭证及付到入渔国的付款凭证。

  7.申请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配套补贴的,除了提供以上第1-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已获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五)申请远洋渔船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自捕远洋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6.自捕远洋海产品进入深圳境地海关报关单。

  7.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提供企业与渔货交易商的交易单据及入账后的交易收款凭证等)。

  8.远洋渔船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9.已获取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费国家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10.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六)申请南沙捕捞渔船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自捕南沙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4.南沙渔业生产情况报告。

  5.南沙渔业年度生产情况表(附捕捞日志)。

  6.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提供企业与渔货交易商的交易单据及入账后的交易收款凭证等)。

  7.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七)申请建设远洋渔业基地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者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者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4.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企业需要提供政府部门对该企业为远洋渔业基地投资建设主体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

  5.远洋渔业冷链物流(包括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等项目的建设方案。

  6.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单、付款凭证及相关发票等。

  7.建设项目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8.申请远洋渔业基地配套资助的,除以上1-3项材料外,还需提供远洋渔业基地项目建设方案、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基地认定材料及收款凭证。

  9.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第三方审计。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由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五)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渔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渔业企业。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或者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已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

  (三)项目执行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项目各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如下:

  (一)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船队。

  1.对已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国家资助。2013年以来经农业农村部或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建造的南沙骨干渔船(总长35米以上且200总吨以上钢质渔船),未取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参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远洋和南沙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通知》(粤海渔函〔2014〕1014号)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35米以上且200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8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2)35米以上且300总吨(含)以上500总吨以下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12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3)35米以上且500总吨以上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2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4)50米以上且3000总吨以上的补给船,按每艘不高于3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已获中央财政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南沙骨干渔船,按《深圳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规定予以配套补助,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

  2.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带有入渔配额,单船15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大型秋刀鱼捕捞船和大型鱿鱼钓船(单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 (带有入渔配额,单船35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

  3.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拖网加工船(单船7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4.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2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和其他远洋渔船(单船100总吨以上,船龄5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15%的资助,其中建造或者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建造或者购置其他远洋渔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50万元。

  5.企业建造或者购置远洋渔船,必须在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三证后,资助资金(含国家配套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6.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从资助年度起5年内如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资助款。深圳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资助政策。

  (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包括FFA注册费用和捕鱼执照费用)的,按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资助。对已享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远洋渔船,按照当年度(远洋渔业项目补贴执行年度)实际发放的农业农村部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

  (三)鼓励企业回运自捕海产品。对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海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资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120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1500元;回运其他远洋鱼类给予每吨资助500元,南沙海域回运鱼类给予每吨资助250元。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助,已享受国家资助远洋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资助。

  (四)鼓励企业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和冷链物流项目等。对在深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年限5年以上),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包括建设加工厂、冷库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投入),专项资金按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并给予资助的远洋渔业基地(含境外),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五)在原《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实施期内,已批准但尚未完成资助的渔船资助项目按原资助标准执行,尚未拨付到位的资助资金给予一次性拨付。在原《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期内,因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条件,未获得渔船补助(含国家配套资助)和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助的,不得按《管理办法》申请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发生费用等因素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或者奖励,具体标准以本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确定为准。

  第六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渔业类)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本市渔业事业单位、涉渔企业。

  第三十四条  本项目资助范围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水产品经营企业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项目。

  (二)水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渔业类)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四)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七)往年已获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且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或者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审。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不放回的方式进行抽取。专家组成员应当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并抽取3人以上的备选专家;专家组人员不能参与评审时,从备选专家中选择能出席的专家替代。

  专家评审程序实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材料评审采用专家审查、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项目通过材料评审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材料评审未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

  现场评审采取专家评审、量化打分、划分等级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确定评审等级。项目总分90分以上(含)为A级项目,75分(含)至90分(不含)为B级项目,60分(含)至75分(不含)为C级项目,60分以下(不含)为D级项目,D级未通过现场评审。

  (四)第三方审计。业务管理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的投入进行审计。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六)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本市涉渔企业,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本项目补贴额度为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补贴额度与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补贴额度的总和,同时需满足不超过项目投资审计总额的50%、不超过补贴总额300万元的要求。其中,直接投入资助额度按照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获得的不同等级(A、B、C级)对应不同补贴比例计算补贴额度,其中A级按照5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B级按照4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C级按照3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间接投入补贴额度统一按照间接投入总额的20%计算,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不足10万元按实际金额计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获资助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审计,发现获资助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或者情形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相关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接投入,是指项目建设及运行必要的费用开支,包括设施设备费、项目人员费、材料费、房租、水电费。

  (二)间接投入,是指包括应用推广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和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远洋渔船,主要指生产金枪鱼、类金枪鱼延绳钓船及生产普通经济鱼类的拖网、围网、定置网、流刺网等作业类型的远洋渔船。

  (四)金枪鱼,主要指北方蓝鳍金枪鱼、南方蓝鳍金枪鱼(马苏金枪鱼)、大眼金枪鱼、黄鳍金枪鱼、长鳍金枪鱼、鲣鱼等6种及其制品。

  (五)“海运超低温”,是指温度为-55℃至-60℃。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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