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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2期(总第11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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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0-01-16 15:2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函〔2019〕28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20-01-16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深圳市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全市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围绕“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通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及服务保障,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规范管理、监督考核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根据机构设置及职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原则上各区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市直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处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专门处室是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  各区各部门应将推动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理顺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实体政务大厅等政务公开平台和载体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应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党委宣传、网信部门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和变更关停

  第十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坚持理性开发,加强规范设计,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市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区直部门及街道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程序提出申请。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确因工作需要须保留多个账号的,主管单位须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保留,否则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联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

  鼓励进驻“南方+”客户端、深圳报业集团“读特”、广电集团“壹深圳”,充分发挥省、市主流舆论阵地政治可靠、公信权威、深度覆盖的优势,构建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不断扩大政务新媒体的传播力与影响力。

  第十二条  各区各部门以单位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批准。因工作原因需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经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政务新媒体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要求,名称简洁规范,头像鲜明严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注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名称一致、风格统一。

  第十五条  自建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或平台的,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可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章  内容保障和功能建设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应遵守《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办事服务等功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信息发布功能建设。

  政务新媒体每2周应当更新。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准确性。

  政务新媒体主(承)办单位须建立健全内容发布审核制度,规范发布程序。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国家、省、市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及时转载。

  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提高原创信息比例。原则上,各类政务新媒体每2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规范管理,必要时做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特别是国家秘密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等经营类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政务新媒体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加强解读回应功能建设。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应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移动端传播的解读产品,积极运用视频、直播、图解、数说、问答、弹幕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呈现方式提升解读效果。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会商网信、应急等部门,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120分钟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情况跟进发布。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辟谣。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可开通办事服务功能。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和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实现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实体政务大厅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确实不宜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和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的,须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报备。

  应充分依托“粤省事”“i深圳”等平台,强化政务便民服务,不断提升平台服务事项的广度和深度。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畅通互动交流渠道,为公众提供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功能,对公众留言应于5个工作日内处理反馈。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可与本单位政府网站的互动交流功能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开设外语版政务新媒体,语言亲和、规范、准确,鼓励开通办事、互动功能,打造实用性特征明显的外语版政务新媒体。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加强后台数据分析利用,及时研究动态、研判形势,为政府决策、转变职能提供有益参考。

  第五章  考核监督和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市、区政府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

  (二)建立监测通报机制。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对各区各部门政务新媒体运行的日常监管,每季度将选取不低于50%的政务新媒体进行抽查,做到全年全覆盖,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政务新媒体主(承)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应急等部门的沟通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应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区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与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

  (四)建立值班值守制度。政务新媒体主(承)办单位应对政务新媒体的整体运行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安全防护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发现传播违法信息或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商同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删除或关停,并向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电信部门报告或备案。

  (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聘用工作人员的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六)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擅自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的,或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一票否决的政务新媒体,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专项督办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说明;因政务新媒体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程序启动问责。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公开有损用户利益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各部门。与党的工作机关合署办公或在党的工作机关挂牌的行政机关单位,若以行政机关单位名义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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