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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40期(总第10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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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18-008166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28 16:4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深府规〔2018〕1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8-09-28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营造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市财政出资设立总规模为3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对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和债券融资业务进行再担保,当发生代偿时,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公司分别按5∶5的比例分摊风险。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二、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市财政出资设立初始规模为2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银行为本市中小微企业发放3000万元(含)以下规模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贷款金额分梯级设定,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50%。发挥深圳金服平台资源优势,推动贷款风险资金池业务与深圳金服平台对接。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三、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政银担合作新机制

  合作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单笔最高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按照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企业贴息。合作银行向项目库内企业发放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单笔最高可按照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的50%给予补偿;对已获得担保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50%给予融资担保补贴。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向项目库内企业和项目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单笔可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40%给予融资租赁机构风险补偿,同时可按照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四、扩大支小再贷款合格质押品范围

  加强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支小再贷款合格质押品范围,为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

  五、扩大小微企业再贴现融资额度

  设立首期20亿元的专项再贴现额度,再贴现优先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扩大“微票通”试点白名单;加快推出“科票通”“绿票通”,更好地支持科技、绿色小微企业发展。

  六、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参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业务,两者按照2∶8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先试点2年,市财政每年最高安排3000万元,对试点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给予0.5%业务奖励,对试点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给予1%业务奖励。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七、缓解中小微企业流动性融资难题

  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银行对辖内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轻易抽贷、断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对银行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的无还本续贷贷款,按照单笔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笔贷款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且银行同意续贷的中小微企业,在向我市政策性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申请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过桥资金时,市财政按照过桥资金以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对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八、建立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对成功完成融资的本市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配套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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