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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福田区贸工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福田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认定总部企业是指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区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了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申请登记认证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福田,不改变其在福田的纳税义务。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由福田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评审、上报审批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提请区“1+3”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认定总部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福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负责一定区域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三)依法纳税,年纳税总额达到区政府公布的纳税“百佳”企业纳税标准。

  未能同时达到上述3个条件,但其本身(或母公司)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区财政或GDP贡献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由福田政府在线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初步审核: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

  (三)专家评审: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团,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综合评审,提交评审意见交区“1+3”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审核:由区“1+3”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五)社会公示:将通过区“1+3”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六)认定结果公告:报经区政府批准后,通过福田政府在线正式对外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  认定申报材料

  第八条  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

  (二)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细则第一章第四条的承诺书原件;

  (三)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3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

  (五)符合认定条件、经审计的企业最近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六)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七)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市区制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

  (四)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有营私舞弊和滥用职权行为。

  第十三条  区监察部门对认定过程实施全程监督,认定结果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提交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当事企业如对操作过程有异议,可向区监察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