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福田区贸工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09

  第一条  为优化辖区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鼓励本土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后继续扎根福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由区“1+3”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区总部经济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研究和协调发展总部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下设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牵头协调政府各部门为总部企业提供服务,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资金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贸易工业局。

  第三条  凡获深圳市和福田区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在福田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业,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在深圳市的认定标准和办法未出台前,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  在区“1+3”发展资金计划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对总部企业的扶持,当年资金缺口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安排。根据总部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的总部企业及对区财政贡献大的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的总部企业,在福田新建、新购置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六条  加快产业置换。引导辖区具备条件的工业区改造升级为总部基地或综合科工贸园区,鼓励总部企业入驻;鼓励总部企业集中租赁城中村出租物业作为员工住房。区政府配套完善相关的公共设施,改善交通,加强安全管理、社区服务等。

  第七条  凡获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第八条  建立区领导挂点总部企业制度。凡获认定的福田总部企业由区领导分工挂点,定期走访,提供直通车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具体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第九条  建立总部企业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帮助企业对突发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应对和救助服务,具体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条  建立辖区总部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谊沟通平台。发挥辖区金融机构众多的优势,为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企双方通过市场方式和互惠原则进行金融创新和合作,为总部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第十一条  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政企、企业联谊活动和区域合作活动,搭建交流平台,共同研究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具体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辖区服务业对外开放。重点鼓励和吸引香港金融、保险、会展、物流、旅游、法律、中介服务的品牌规模企业进驻福田,全面提升福田现代服务业质量,完善辖区总部经济服务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加大宣传总部经济。每年由区政府牵头策划组织以总部经济为主题的大型推介活动,宣传辖区总部经济的政策和投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对总部经济发展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在全区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