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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1-30 14:20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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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5-11-30 14:20 【字体: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696号)关于西二线天然气到我省的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的相关规定,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就我市管道燃气价格问题依法依规开展了成本监审,出具了《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报告》(深价认审字〔2015〕5号)和《关于市燃气集团购气成本变动的说明》(深价认字〔2015〕11号),结论是:确认市燃气集团综合购气成本因此降低0.2256元/立方米。根据上述成本监审结论,结合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启动我市管道天然气工商业用气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完善我市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我市非居民用气类别和价格

  我市目前非居民用气分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及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公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食堂)用气、工商业用气和特种用气(天然气电厂用气)四大类。根据原广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66号)的有关规定,我市非居民用气的分类拟归并为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业用气两大类:

  (一)公用性质用气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和企业职工食堂等公共服务机构用气。我市原公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食堂)用气和原执行工商业用气价格的医院用气调整为公用性质用气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水平维持目前的3.70元/立方米,暂不做调整。

  (二)工商业用气是指除居民用气、公用性质用气以外的工商业、经营服务业等的用气。工商业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最高限价内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价格。我市工商业用气价格最高限价从目前的4.80元/立方米相应下调至4.57元/立方米, 降低0.23元/立方米;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天然气供应燃气电厂最高限价从目前的3.28元/立方米下调至2.58元/立方米,降低0.70元/立方米。

  (三)我市特种用气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及社会福利机构用气类别取消。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是非居民用户,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我委将在完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中另行规定其具体价格。

  二、市燃气集团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调价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5年11月20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30日

  (联系人:谭茂芹,电话8812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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