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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请审议
市民可通过热线举报公共卫生事件瞒报行为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20-06-29 11:4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发现传染病疫情,要2小时内报告。市民可以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有关迟报、瞒报行为。昨日,《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旨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特别是针对防控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发现传染病疫情要2小时内报告

  健全监测体系,尽快上报,是及时发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在国家基础上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范围,在监测“哨点”增多的基础上,鼓励更多“吹哨人”站出来守护公众利益。

  一是扩大专业监测网络。完善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口岸、机场、火车站、学校等重点公共场所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监测哨点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有可能发生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上传相关监测信息。

  二是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举报制度。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12320公共卫生热线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及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

  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社会捐赠

  秉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思想,《条例(草案)》专章对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储备物资清单化。明确应急物资实行市、区两级储备,并制定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以及储备责任单位等。二是储备方式多样化。建立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储备机制,提高应急物资保障能力。三是储备基地社会化。规定市、区政府可以指定具备能力的企业作为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代储专管临床专科用药和器械,建立医疗应急装备“以用代储”机制。

  为扩大捐赠渠道,《条例(草案)》变通国家《慈善法》关于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规定,除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防控捐赠工作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社会捐赠工作,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全过程透明、高效。 

  通报个人信息时不得泄露隐私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我市是全国首个发布病例个案信息的城市,该做法在保障患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维护了市民知情权,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得到了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法律界的认可和世卫组织考察专家组的高度肯定。

  《条例(草案)》通过立法将这一做法制度化。一方面,对上位法有关规定予以变通,明确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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