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策后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五公开专栏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福田区群众诉求服务平安志愿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福田区委政法委 信息提供日期:2022-01-19 15:4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激励平安志愿者参与平安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群众诉求服务的积极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和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信访局《关于在全市推广群众诉求服务“光明模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福田区群众诉求服务平安志愿者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李文章同志在光明区调研期间对光明区的创新做法予以高度评价,要求全国复制推广“光明模式”。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信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推广群众诉求服务“光明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建立健全网格员参与群众诉求服务保障机制的通知》,福田区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专门草拟《福田区群众诉求服务平安志愿者奖励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奖励实施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和标准、奖励发放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主要有:

  (一)明确奖励适用范围和标准

  《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辖区内平安志愿者发现、上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成效认定及相应奖励发放。第二章第九条明确奖励实施办法的满足条件,一是上报线索内容事先未被区、街道、社区群众诉求大厅或相关单位掌握信息,二是上报线索内容应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第二章第十条奖励实施办法的标准,平安自愿者发现、上报、处理的有效线索或信息,根据时间类型、参与人数及平安志愿者发挥的作用,按标准予以奖励。

  (二)规范办法的发放程序

  区委政法委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区平安志愿者奖励实施工作,各街道负责辖区平安志愿者的工作成效认定、宣传发动、奖励核定及发放等工作。平安志愿者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若当年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按有关程序向财政申请划拨。平安自愿者的奖励确认及发放。

  1.奖励的申请。由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相关职能部门或符合奖励条件的平安自愿者提出,填写《福田区平安志愿者奖励金申请表》附上相关信息,提交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社区党委书记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由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将《奖励金申请表》提交至街道群众诉求服务大厅。

  2.奖励的审批。街道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收到《奖励金申请表》后,提交给街道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分管司法、维稳、信访的科室负责同志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后由街道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提交至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3.奖励的支付。街道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街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支付。

  4.奖励的备案。每月30日,街道群众诉求服务大厅负责汇总当月奖励金发放情况,填写《福田区平安志愿者奖励汇总表》,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三、规定法律责任

  基于遵守法律的原则,《奖励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规定了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不得使用虚假手段骗取奖金,保护好平安志愿者的个人相关信息。对平安志愿者上报的隐患线索,不积极调查核实的职能部门要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