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伟民、罗光亮、杨长江、马锐雄代表:
你们在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代表建议《关于创新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议》(第20210347号)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转我局办理。非常感谢你们对全市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你们的建议,我们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建管分离”“运管分离”顶层设计建议
近年来,我市一直高度重视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的系统规划与顶层设计。去年以来,我局结合“数字深圳”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对全市47家市直单位和11个区级单位就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系统等方面开展了全面调研工作,初步梳理了相关系统和数据情况。去年底,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未来几年各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还推动编制《“数字深圳”标准规范体系框架》等研究报告,为加快构建全市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准规范体系奠定一定基础。当前,按照全市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相关体制机制研究
工作,探索推进构建“管运分离”的建设运营模式,以市属国有企业为主体组建建设运营中心,承担全市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投资建设运营任务,服务全市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创新和落地,同时,以该市属国企为枢纽,联合相关领域行业领军企业和潜在明星企业,发挥深圳信息产业优势和国内外影响力,打造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构建深圳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新优势。
二、关于优化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模式建议
对于“将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列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类别中,同步加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建议,目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已将“软件开发服务”和“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作为政府履职所需的专业辅助性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对于“推动不涉及基础设施的业务应用等数字政府项目由工程建设向购买服务转变,将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项目区分为基础类、平台类和应用类,进行分类管理”的建议,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货物打包的项目”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类信息化项目,应循我市电子政务及发改立项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类信息化项目,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实施,但要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政,电子政务碎片化的问题。
另外,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建立信息化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很有意义,在国内外有具体应用案例,大部分以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回报机制。此类项目有如下优点:一是社会资本可带来更好的技术服务,提高政府系统的响应速度;二是完善的网络链条,为政府提供更加便利的数据收集及处理功能;三是公开模式有效避免了垄断性,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但与此同时,政务信息技术类PPP项目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网络信息安全问题,需要综合考量系统依赖性问题、所有权归属、权限隔离、管理框架搭建、合同约束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推进政务及信息类PPP项目时应更加审慎,可参照国内外一些成功案例的做法。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8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