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2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人社发〔201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2年2月3日至3月30日。

  二、年检对象

  凡2011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2011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上岗情况;

  (三)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四)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四、年检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5.5名以上已在本单位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原持《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可只提供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

  6.2011年第四季度该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20人以上的按20人打印清单,必须包含规定数目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在内;也可提供在社保局官方网站打印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盖该机构公章);

  7.国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2011年度纳税证明(只交国税或地税的可提供一个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8.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9.对获准经营“人事、劳动事务代理、举办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该业务详细工作报告;

  10.获准经营“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准备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原件,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以上门抽查方式检查;

  11.年检材料的复印件须统一加盖该机构印章。

  12.附件1、2、3、4、5、6分别以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方式填报,电子版本可在我局或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网站下载。

  (二)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主要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在编从业人员名册、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和人力资源服务台帐等材料。

  五、年检程序和递交材料地点

  (一)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做好年检工作。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其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供年检材料。

  (三)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将统一发文公布相关年检结果,通过年检的机构须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年检章。

  (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机构向市民中心(福田区福中三路)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3号窗口申报年检材料;由各区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构向原审批机关申报年检材料。

  六、年检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4.场地或人员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5.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6.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7.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8.未开展正常业务运作的;

  9.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年检不予通过。

  (二)年检中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四)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按照上述规定,自年检结果发布公告之日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无证经营。

  (五)我局将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通过年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及时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上门检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4月15日前,各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情况,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统计数据(按附件1至附件6格式汇总填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四)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

  2.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企业)

  3.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事业单位)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情况表

  5.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表

  6.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表(续)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人:丁欣,电话:82001217、82122306、82122410,

电子邮箱:admin@szhra.org,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QQ群:4022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