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项名称:退伍军人入户

内  容
经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的退伍军人。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
数量及方式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条  件
经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安置的退伍军人。
申请材料
(一)市政府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复退军人入户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原件1份);
(二)退伍军人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本市兵源的还须提供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科。
程  序
区公安分局接到退伍军人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在介绍信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介绍信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时  限
当场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经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科核准的退伍军人入户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文档附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