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张先生
留言日期:
2023-11-22
主题:
关于“大病保险”待遇问题
内容:
2023年10月1日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中的“大病保险待遇”中,大病保险对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等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合规高额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起付线为1万元,报销比例分段设定,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为70%,3万元及以上部分为80%;年度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挂钩,最低为5万元(参保不满6个月的),最高为100万元(参保满72个月以上)。 我想咨询下我爸今年患有空洞型肺结核,在广州住院半年,其间做了肺部部分摘除手术,前后住院4次,医疗总费用将近40万元,医保报销后自己自费近14万元。能符合“大病保险待遇”的“二次报销”条件吗? 参保9年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11-22
答复时间:
2023-11-23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规定,参保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的住院及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及门特病种支付限额的部分;(二)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及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但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的降低部分除外;(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国家谈判药品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四)住院起付线以下费用;(五)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大病保险待遇支出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如需具体了解医疗保险业务事项,您可登录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hsa.sz.gov.cn/)详细了解。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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