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回复咨询人: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已认定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病种)的,待遇享受期内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门特病种分为一类门特病种、二类门特病种。参保人发生的一类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参保人发生的二类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高血压、糖尿病药品门诊费用支付比例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但参保人在市内定点社康机构接受慢病健康管理服务,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处方的高血压、糖尿病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90%;(二)其他二类门特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支付比例为8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比例不低于60%。门特病种范围按照广东省规定执行。门特病种分类、待遇享受期以及年度支付限额等,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临时备案、无备案转诊无待遇,可用个人账户。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