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普通门诊统筹就医,需选定1家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可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家社康机构或一级以下其他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统筹定点机构”),选定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首次选定,即时生效选定的社康机构所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其他社康机构同为选定的统筹定点机构。选定后可以变更:参保人变更选定社康机构或一级以下其他医疗机构的,变更选定后次月生效。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无需选定,就医时直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2、报销比例方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甲类药品、诊疗项目的比例分别为75%、65%、55%,乙类药品分别为70%、60%、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提高5%;不设起付线。普通门诊费用经统筹基金报销后的部分,可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3、年度支付限为基本医保一档职工参保人普通门诊每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实施初期为6971.8元),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普通门诊每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实施初期为3485.9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