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九条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档医保门诊待遇: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耗材)、 乙类药品,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需选定1家基层医疗机构)分别支付 75% 70% 、二级医院分别支付 65% 60%、三级医院分别支付 55% 50%。一档参保人去社康上级医院就诊无需转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就诊的机构级别。
二档医保门诊待遇:根据医保办法第五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市民对此回复表示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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