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门诊特病待遇需经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参保人享受新增门诊特病待遇的,须选定一家符合条件的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治疗机构,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增门诊特病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如参保人已办理门诊特定病种认定,且已按深圳市医保办法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在异地已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2、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5号)规定,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在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以下待遇:(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已办理转诊、备案的市外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在市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按不高于本市供应价格的标准,由承办机构按上述比例支付。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