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个账划入标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照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基数的2%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八、【拓展个账使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还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一)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费用,每月不超过 300 元,每月未使用额度不滚存计入下月额度,不累计使用;(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五)其他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包含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配偶及父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是指配偶及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从业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子女参加居民基在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是指未满18 周岁且未在园在校,以及在园国在校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