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Rider
留言日期:
2023-01-14
主题:
关于暂缓执行深圳禁摩通告的申请
内容:
贵单位发布的深公交(规)〔2022〕3号将禁摩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在该通告中,贵单位引援《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媒介、互联网站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作为法律依据。 事实上,该条例已于2020年修改,本人相信贵单位的本意是援引条例第三十六条,即根据道路通行条件,采取对应禁止通行的措施。 然而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贵单位采取该等措施时,应该提前至少三十日公告预案,听取市民意见。但本人在贵单位的官网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均没有找到相应的征集意见的通知。 因贵单位的通告没有依照条例要求进行征求意见,属于非经正当程序颁布的政策,是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严重违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合规风险。 综上,本人申请贵单位暂缓执行上述通告,直至正当决策程序履行完毕。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01-16
答复时间:
2023-01-20
答复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
答复内容:

您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0月30日进行了第五次修正,《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以下简称禁摩通告)引用依据确为条例第三十四条,不存在引用错误的问题。同时,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305号令)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修改的,按照本规定制定并重新发布实施;(二)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没有修改的,制作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禁摩通告内容并无修改,我局按流程进行了续发,发布程序符合规定。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