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该条款明确了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应继续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2011〕13号)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第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需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退役军人,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外,国家、广东省层面均没有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政策规定。(我市256号令第一百一十九条即规定,转业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或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视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据了解各地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各不相同,因此有的城市根据当地的企业实际情况和历史因素考虑,从保障其企业职工的角度考虑,将其在当地企业的工龄视同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三、我市于1992年8月起建立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之初,只有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即现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之后在1996年6月起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基础上才又建立了基本医疗保二档。由于只有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方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了统一计算1992年8月至1996年6月之间的医疗保险年限,保障这一期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权益,我局将参保人1992年8月至1996年6月期间在本市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含补缴),均计算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实际缴费年限。四、对于将内地其他城市非实际缴费年限的企业工龄视同实际缴费年限的,目前没有政策依据。若国家或广东省对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另有规定的,我局也会依照执行。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