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规定,参保人应选择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并暂停其他参保关系,其中学生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另,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八条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如已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及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2.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5号)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依照自愿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第八条“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下列情形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一)不符合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段的部分;”规定,深圳市重疾险的参保对象仅限已经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办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保费和退待遇情形,应同时办理重疾险退保费和退待遇。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