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以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缴存基数作为依据,具体结果以柜台审核为准。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至第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如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或者在无劳动关系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可以终止其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提前收回贷款,或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自上述不诚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起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以下以下信用记录: (1)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 (2)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的记录; (3)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 (4)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等详细内容,可查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办事指南-贷款类-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网点信息,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业务网点查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查看。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转人工服务进行咨询。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