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实施,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一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本市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外籍人士不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站-政策法规”查阅。
澳台和外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由单位专办员预约到单位缴存银行网点公积金柜台申请办理,具体材料和流程请查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门户网站-办理指南-缴存类-个人账户设立业务。
社保问题请咨询社保局。如有公积金业务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0转人工进行咨询。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