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工作人员致电咨询人,告知:1.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56号)第四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目前省外没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异地就医不能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住院比例自付部分的费用,另外是否开通个人账户支付比例自付费用由个人自愿选择,可在个人网上服务系统中办理。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56号)第五十五条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的备案指的是第三十八条“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三类人员,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备案是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参保人在省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时申请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登记,用于当次直接结算,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备案,所以住院起付线要根据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3.线上查询信息中的“记账”是可纳入医保范围支付的费用,详细结算情况请以结算单为准,对于官网及微信查询信息显得简单的问题,会向有关部门反馈建议优化。咨询人感谢工作人员的答复。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