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匿名网民
留言日期:
2020-07-03
主题:
住房租赁企业的相关咨询
内容:
请说明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住房租赁业务与房屋经纪业务的区别为何?公司如与业主签订房屋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公司支付固定租金给业主,业务房屋由公司代为出租,公司不向业主收取佣金,上述业务模式是否属于住房租赁业务?如属于,除需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外,是否还需办理其他手续?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7-08
答复时间:
2020-07-08
答复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答复内容:
您好。我市暂未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做有关规定。一般来讲,住房租赁企业是以出租人身份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活动,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以提供租赁居间服务形式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活动。凡在我市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先到市场监督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分别注明“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另外,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房屋租赁企业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试行)》相关要求,在我市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http://jigou.shenzhenzjj.com)办理企业备案;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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