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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民
留言日期:
2019-04-12
主题:
深圳市司法局列入“法律援助人员名册”的条件?
内容:
本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热爱法律援助事业,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本来是政府的公益事业,但是深圳市每个区规定进入“法律援助人员名册”不一样,比如深圳宝安区司法局规定“(三)宝安区法律援助处、各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工作站)在职工作人员,可以列入“法律援助人员名册”,而其深圳有的区却又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本人有些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