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匿名网民
留言日期:
2019-04-12
主题:
深圳市司法局列入“法律援助人员名册”的条件?
内容:
本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热爱法律援助事业,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本来是政府的公益事业,但是深圳市每个区规定进入“法律援助人员名册”不一样,比如深圳宝安区司法局规定“(三)宝安区法律援助处、各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工作站)在职工作人员,可以列入“法律援助人员名册”,而其深圳有的区却又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本人有些疑惑?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04-16
答复时间:
2019-04-16
答复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
答复内容:
李先生,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深圳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关于“法律援助人员名册”的确定略有差别,但均未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欢迎符合条件的律师报名加入法律援助律师队伍;2、由于电话沟通中了解到你本人是法律工作者而非执业律师,而法律援助人员名册中绝大部分属执业律师,关于法律工作者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报名、考核及支付补贴等相关事项,市法援处并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需要向领导汇报后进行研究、讨论;3、由于深圳各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量不同,律师资源分布不均,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均由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来决定,所以,各区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报名条件和资格确认无法达到完全统一。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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