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离职费核准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深人发〔1996〕10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人出境定居离职费计发问题的函(深人函[1996]113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出境定居离职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经组织批准的离职报告书、户口注销凭证和护照(单程)(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调入我市的调动通知书或毕业生分配报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
|
|
申请受理机关 |
工资福利与退休退职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
程 序 |
一、接收单位的上报材料。 二、经办人初审后,签署意见交处长审定。 三、经办人将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审批表一份交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
时 限 |
2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 收 费 |
|
| 年审或年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