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项名称:人事编制干部(业务)培训

内  容
人事编制干部(业务)培训
法律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
二、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0号)
三、当次发布的调训通知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人事编制业务工作的干部
具体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申请材料
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申请受理机关
经深圳市人事局的培训机构
具体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
程  序
一、每年上半年,深圳市人事局发出调训通知;
二、人事编制干部所在单位安排好每期参训学员,并于报名时间至培训机构网站或现场报名,按规定缴纳培训费用;
三、学员参加培训、考试或考查;
四、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登记学员培训情况,送深圳市人事局审核验印;
五、学员将培训登记情况交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时  限
以当次调训通知为准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