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推进深圳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19号)的工作要求,指导深圳地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是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双方共同确定的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重点领域之一。改革试点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车险市场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产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益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和保险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了特区“先行先试”精神和要求。改革试点立足于丰富产品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交通安全畅顺,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鼓励保险创新,提高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全国产险业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借鉴。
改革试点工作是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赋予深圳保险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历史赋予深圳保险业的光荣使命。改革直接关系到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自身经营,也关系到整个产险业的稳定与发展。全行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特区意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振奋精神,真抓实干,积极落实有关要求,协调一致,共同努力,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改革试点的原则、目标、任务及步骤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市场实际,统筹考虑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各项工作。
2.科学合理、符合保险规律。车险经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保险公司要在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条款和费率,稳健经营。保险费率厘定要坚持风险损失原则,不得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3.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业积极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改革试点工作要让广大被保险人分享改革的成果,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目标。
1.建立市场导向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客观及时反映车险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关系,车险费率更加科学、公平、合理。
2.形成多元化的产品体系,满足不同消费群体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到2012年底,深圳保险市场上商业车险专用产品的保费规模应占商业车险总规模的较大比重,并逐步替代现行的商业车险产品。
3.车险市场秩序良好,市场行为规范。
4.提升经营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形成持续创新机制,推进全行业向以创新为动力、以内生增长为活力的车险发展模式转变。
5.健全车险监管制度,进一步发挥公司自我约束、市场约束等力量的作用,增强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主要任务。
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改革试点。主要任务为:
1.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体系。鼓励、支持各财产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报保监会审批后在深圳地区使用,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亦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
2.优化现行商业车险行业指导费率的费率浮动机制。现行商业车险行业指导产品的基本费率保持不变,调整费率浮动系数,按照“费率与风险挂钩,充分体现费率差异”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不同险种、不同车型、不同客户、不同渠道车辆间的费率比价关系,奖优惩劣,使低风险消费者切实得到费率降低的好处。
3.完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调整现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机制,将条款费率的制订权交给经营主体;改进费率监管方法,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建立新产品的创新保护机制、售前检查制度、准备金的外部审计制度和产品退出机制。
4.强化对商业车险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信息披露,提高车险经营和车险监管的透明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完善车险经营监测指标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车险经营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商业车险专用产品经营效果的持续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车险经营专项检查,以准备金计提、数据真实性等为重点,规范市场行为。
5.完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工作机制。探索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新模式,建立车险产品条款费率申报前的第三方评议机制,邀请消费者代表参与,让投保人看得明白、买得放心;建立健全被险人利益保护目标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司、行业和保险监管部门等多渠道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严肃查处欺骗误导、随意提高保费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1.启动准备阶段(2010年底前)。主要工作包括明确改革具体思路,研究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相关的宣传组织工作,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交强险和商业险顺利上线,完成总体规划等。
2.实施阶段(2010年底至2012年底)。主要工作包括现行行业指导性商业车险费率实施新的浮动机制,逐步推出深圳专用商业车险产品,按照平台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等。
3.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上半年)。主要工作包括系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的思路和监管措施,完成总结报告上报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为在全国推行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提供借鉴。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要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深圳保监局的统一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
(一)积极研发和推出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
2011年1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经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经深圳保监局售前检查通过后即可在深圳销售。
1.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自身数据基础、精算和财务技术能力等条件有计划地研究和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可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同时,应遵循差异化竞争策略,避免与同业产品的简单雷同。
2.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深圳专用产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客户群为基础,专门针对个人车辆、团体车辆或其他特定客户群的车险产品;二是以渠道为基础,专用于电话销售、门店销售、网络销售、银行代理、车行代理等特定销售渠道的车险产品;三是以车型为基础,按车型和品牌进行费率厘定的产品。
在推出商业车险专用产品的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不断进行服务创新,探索保险增值服务项目的条款化,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3.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深圳专用产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条款应责任清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误导性、歧视性条款和表述。
二是费率不得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三是费率应符合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对消费者设置公平合理的费率体系。
四是费率厘定除考虑随车因素外,可以引入随人、服务等级等因素。费率因子的选取应尽量简洁,并和风险直接相关。注重发挥费率浮动因子的社会管理功能,鼓励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促进交通文明,缓解交通拥堵。由于目前行业普遍缺乏随人因素的数据支持,试点初期,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应慎重地考虑随人因素的设置。
五是产品应实现分产品独立核算。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业务及财务系统进行相应改造,满足独立核算要求。
在试点初期,各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种类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4.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的条款、基础费率、费率浮动因子及浮动范围等须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报保监会审批前,须与深圳保监局沟通。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深圳专用产品前,须向深圳保监局报告。深圳保监局对专用产品的售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售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或损害保险客户合法利益的,依法责令保险公司进行整改。
(二)优化现行商业车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组织成立专题小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现行商业车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调整方案,由在深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
对现行商业车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的调整,应把握以下几点:
1.简化现行的费率浮动系数,应遵循与风险状况直接相关、不易被用于不正当价格竞争、便于查验的原则,同时费率浮动系数应简单,容易理解,项目不宜过多。
2.重新设置费率浮动系数值,应保证风险等级不同的车辆间合理的比价关系,真实反映不同风险标的的费率差异,实现保费的公平合理。
3.商业车险产品的费率浮动,应依照车险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据实使用费率调整系数。
(三)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功能。
在完成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上线的基础上,做好信息平台与交警、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接口,做好业务运行支持和监管支持功能的扩展,为车险数据积累、费率厘定、车险监管、公司经营管理、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提供基础支持。该项工作在深圳保监局的领导下,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具体实施、落实。
1.2010年年底前完成信息平台总体规划的完善工作。同期,完成商业车险数据的上线,并保证能够满足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上线及未来发展的扩展需要。
2.信息平台应按照监管指导、统一规划、行业共建和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行。
3.信息平台采集数据应真实、完整,应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承保、理赔信息;车险销售渠道、销售人员或机构信息;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和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等。保险行业应根据行业需要适时调整数据采集范围。
4.信息平台应逐步实现从业务运行支持功能为主向车险业务运行和车险监管支持并重转变。目前应尽快实现下述功能,并逐步完善和扩展其它功能:交强险、商业车险承保理赔的实时管控和统计分析功能;与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车险数据清理比对功能;车险“见费出单”管控功能;车险承保理赔信息社会查询功能;辅助车船税代收代缴功能;支持车险产品的多元化、个性化和电子化等。
(四)切实做好宣传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工作。
全行业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改革的意义和目的,积极向消费者做好改革试点的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征求和吸收消费者对于改革的意见,争取其对改革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行业、公司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全面的消费意识,防止将改革试点片面理解为车险降价或提价,注意宣传如何科学地选择车险产品,提示投保人投保注意事项;要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宣导,严防误导消费者的事件发生;加强理赔管理,规范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不得惜赔、拒赔或拖赔。
四、监管政策措施
深圳保监局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将遵循市场化理念、社会化方式、信息化手段的思路,不断创新和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运行,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
1.建立创新保护机制。各财产保险公司新推出的具有原创性的商业车险产品,六个月内,其他公司不得销售同类型产品。
2.建立车险条款费率第三方评议机制。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保监会审批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前,须与深圳保监局沟通,并在深圳地区组织召开条款费率第三方评议会,邀请消费者代表、消费者协会专家、法律专家等人员参加,从合规性、公平性等方面对条款费率出具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应报深圳保监局,并在申报产品时提交保监会。
3.建立产品经营效果的跟踪评估机制。商业车险专用产品推出后,深圳保监局从销售增长、消费者反应、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经营效益等方面对产品经营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经营效果的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专用产品经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4.建立准备金外部审计制度。每年应由符合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车险专用产品各项准备金的评估和计提情况进行外部审计。监管部门也可根据监管需要,随时要求对准备金评估和计提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对准备金计提不充分、不公允的公司,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5.建立商业车险产品经营的退出机制。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产品存在不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条款费率、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出现持续经营性亏损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情况的,深圳保监局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在深圳全辖区或部分渠道、区域等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车险违法违规行为。对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数据不真实、准备金提取不充分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圳保监局将对违法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对改革进展情况、经营主体的车险经营状况、车险违法违规经营受处罚信息、车险投诉信息和车险产品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发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强化市场力量对车险经营者的约束,促使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
(三)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车险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基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车险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准确地掌握各财产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同时,充分发挥车险信息平台作用,实现对交强险、商业车险承保理赔的监管,有效解决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数据不真实等问题;实现对保险公司、行业车险经营状况的实时监测,据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保证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五、组织领导
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是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全国保险业改革和深圳建设“民生幸福城市”都具有重大意义。深圳保监局将在保监会的领导和深圳市政府指导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会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宣传和公司辅导工作。做好与市交警、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相关信息交换工作。加强保险市场监管,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数据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报告。
深圳保监局将加强与各财产保险总公司的沟通和联系。驻深各产险机构要积极向总公司报告改革进展有关情况,争取获得总公司的支持和指导,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主要客户群体的沟通协调,做好媒体宣传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