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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100-02-2018-10233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10-20
名称: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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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20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规〔201819,决定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18年7月29日,国务院印发《决定》,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事项。市编办对照《决定》,对我市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广泛征求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意见,并与主要部门反复沟通,梳理形成了《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取消事项说明

  对照《决定》,本次共取消我市行政职权事项10项,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涉及市场准入事项(共6项),分别为: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子项: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商事主体(含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子项: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境外投资核准初审。该类事项取消后,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同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加以控制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予以有效监管。第二类是备案类事项(1项:商事主体事项备案(子项:有限责任公司异地分公司设立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异地分公司设立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异地分支机构备案、外商投资的异地分公司设立备案)。此类事项取消后,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社会征信体系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三类是资格资质类事项(1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该事项取消后,拟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另外还有2项为:船舶进出渔港签证,该事项取消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该材料取消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需要特别说明以下两点:一是此次取消事项,7项为行政许可事项、2项为其他类职权事项、1项为申请材料,统称为“行政职权事项”。二是第10项“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并非一项独立的行政职权事项,而是因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申请办理“商事主体补(增、换)发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的一项申请材料,根据国发〔2018〕28号第11项一并取消。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本次取消行政职权事项,文件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还逐项明确了各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真正做到放管结合。通过职权事项的取消和相应监管的强化,使政府工作从事前审批进一步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