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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100-02-2019-11022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10-21
名称: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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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21  浏览次数:-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3年,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测算规则(试行)》),建立了我市地价测算的基本制度体系。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原本基准地价和单宗评估地价并行的地价体系所产生的问题逐渐显现,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同时,我市也存在新出让用地、城市更新用地、土地整备用地的地价测算规则各成体系的现状。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对深圳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的要求,以及审计巡视对我市地价管理工作的整改要求,统一我市地价管理体系,简化地价管理和测算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测算规则(试行)》等政策基础上,组织制订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下称《测算规则》)。通过地价政策调节,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促进土地供给侧改革,实现土地资源有效配置。

  二、政策亮点

  (一)体系完整,简明易操作

  为简化地价测算,《测算规则》在《测算规则(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章节体例的调整。调整后,《测算规则》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则,主要对地价测算和缴纳的基础性事项作了统一规定;第二部分是变更与补缴,主要归并不同供应方式,不同用途土地的规划建筑指标调整、竣工超面积、产业用地提高容积增加建筑面积等情形的地价测算方式及不再计收地价情形;第三部分是特殊情形,涵盖了各类特殊类型及历史遗留用地地价的测算;第四部分是附则,主要对地价缴纳方式、标定地价的更新发布以及政策衔接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测算规则》体系完整,简明易操作。

  (二)将土地出让、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各类地价政策纳入统一体系内。

  《测算规则》将土地出让、棚户区改造、原农村经济组织留用土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以下简称留用土地)、城市更新等各类地价的管理及测算规则统一整合到土地的市场价格这一共同的基础,通过设置“棚户区改造项目修正系数表”、“留用土地项目修正系数表”及“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修正系数计算表”进行政策调节,既确保《测算规则》全面涵盖了我市各类地价测算类型,又体现了地价政策对存量土地利用的政策倾斜和支持,保证地价水平的基本平稳,实现新旧政策的顺畅过渡和有机衔接。

  (三)设置产权条件调节系数,加大对实体经济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

  《测算规则(试行)》中对不同产权条件的用地已有部分规定,本次《测算规则》对产权条件的各类情形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新增了“产权条件修正系数表”,结合“建筑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表”及“产业项目类型修正系数表”共同使用,适当降低不得转让性质产业用地地价水平,充分体现对实体经济的政策支持。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人才住房的地价标准,加大对人才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的支持

  为落实中央关于“房住不炒”的定位,结合我市2018年以来出台关于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政策文件,此次规则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人才住房的地价标准,并专门设置了“不得转让的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产权调节系数”,进一步降低保障性住房的地价水平。在地价层面,支持多渠道供应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的政策要求。

  (五)鼓励地下空间开发,体现节约集约导向

  结合当前我市土地集约节约,市政管廊、地下轨道、地下经营性空间等不同功能土地立体利用的要求,《测算规则》将交通设施[不含加油站、加气站、训考场、社会停车场(库)]和综合管廊类型的地下空间利用调节修正系数确定为0.1,对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地下空间,将调节系数从0.5降低到0.3,进一步加大对立体空间开发利用的支持,鼓励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