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规〔20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执法部门:
《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码(以下简称监督码)建设、实施和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监督码的建设、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督码是指为了减少执法扰企,监督行政检查行为,基于企业基本信息,为企业生成的用于行政执法单位现场入企行政检查时扫描登记的二维码。
行政执法单位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受委托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个体工商户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监督码的建设、实施、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全面应用、协同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码建设、实施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负责本辖区监督码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码的系统建设、应用推广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管理系统与监督码系统的对接融合,推动双随机抽查、跨部门联合抽查系统与监督码系统的衔接,并协助推广应用监督码。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为行政执法数据的归集、共享等工作提供平台支撑,推进监督码系统与深圳市民生诉求平台、深政易、深圳市可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等的协同应用,及时动态更新基础数据。
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负责“深i企”与监督码系统的对接融合,并协助推广应用监督码。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明确“扫码入企”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形成常态化应用、管理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强化业务培训。受委托执法的,委托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参加的监督码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工作难题。
第七条 监督码系统开发建设、运维运营等所需经费按照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上线应用监督码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第八条 监督码系统为企业生成监督码。
企业可以通过监督码系统获取监督码,使用检查记录查询、检查预告接收、检查行为评价与投诉等功能。鼓励企业在前台、门岗等明显位置展示监督码,便于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扫码。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企业未展示监督码为由在行政检查频次和要求上作区别对待。
第九条 监督码系统与营业执照管理系统互联。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企业后,在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当登录监督码系统,选择以下途径之一扫码登记:
(一)扫描企业展示的监督码;
(二)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跳转至监督码界面。
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检查无需扫码登记。
第十条 开展行政检查时,企业未展示监督码且未在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放置营业执照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监督码系统搜索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调出监督码,扫码登记。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开展行政检查,在行政检查结束后、离开企业前应当补充扫码登记: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
(二)若不及时检查企业,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登录监督码系统后出现扫码不成功等特殊情况,应当在系统上手动登记行政检查信息。
出现网络异常、系统异常等无法登录系统的情况,行政执法单位可以先行开展行政检查,在行政检查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应当补录行政检查信息并说明补录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监督码系统公布行政检查计划,促进行政检查计划互联互通,科学统筹开展执法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行政检查。
第十四条 开展联合行政检查的,各行政执法单位均须扫码登记,系统自动关联联合行政检查信息,并仅记作一次涉企行政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检查前,可以通过监督码系统向企业发出行政检查预告。预告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事项等。
行政执法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或者取消行政检查预告,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在行政检查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监督码系统对当次行政检查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监督码系统设置企业接受行政检查次数查询功能。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询企业接受行政检查次数情况,科学调整行政检查安排,优化行政检查计划。
第十八条 完成扫码登记后,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应用深圳市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领域自建执法系统办理行政检查案件。
第十九条 监督码系统设置投诉功能。企业可以对不扫码、不规范检查以及违法检查等行为进行投诉。
企业通过监督码系统进行投诉的,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诉的行政检查行为;
(二)投诉的行政执法单位;
(三)投诉的事实和理由。
企业投诉时可以提供现场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监督码系统将投诉事项推送至深圳市民生诉求平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民生诉求平台工作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行政检查或者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入企检查数据分析监测,及时跟踪企业投诉处理情况,定期通报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方式适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单位有不扫码、虚假扫码等情形的,可以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不整改的,约谈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可以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人员在行政检查或者处理投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 条本规定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