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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或本单位的网站(网址:http://www.sz119.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分工等。

  (二)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主要包括:与本部门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推出的便民措施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安信访工作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全市消防机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维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总体情况,每季度列入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名单及其他有关统计数据。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本单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公安机关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以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公安局政府消防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单位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z.gov.cn)或本单位政府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sz119.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二)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可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在线提交申请,网址为http://www.sz.gov.cn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在线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55-83236977,84465800,电子邮箱:service@sz119.gov.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9号,邮编:51802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